新版《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
2017/08/18 15:23
新版《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的新版《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于2016年10月30日實施。
通過比對原實施細則,新版實施細則在發證機構、產品單元、生產許可三個方面有不同程度的更新。
發證機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證
產品單元:實施細則規定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劃分為32個產品單元。
將“耐化學品的工業用橡膠靴”、“耐化學品的工業用模壓塑料靴”合并為“耐化學品靴”一項產品單元。
增加了一項產品單元“動力送風過濾式呼呼吸器”。新增了“自動變光焊接濾光鏡”產品品種,部分產品品種和規格型號等也作了增減和更改。
生產許可: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目錄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
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產品,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省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企業可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試生產申請取證產品。
企業試生產的產品應當經出廠檢驗合格,并在產品或者其包裝、說明書上標明“試制品”后,方可銷售。
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許可證管理部門作業終止辦理許可決定或者不予許可決定的,企業從即日起又不得繼續試生產該產品。